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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1 16:56:59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企业在承受巨大生存和发展压力的同时,还面临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深入贯彻党中央依法抗疫的指导方针,为企业战胜疫情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7月29日,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中国工业报社、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权益保护智库联合承办的“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2020——疫情下的企业权益保护”(以下简称论坛)在中国工业报社直播间举行。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熊梦
此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加快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会上宣布成立了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熊梦介绍,首届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于2018年举办,同时成立了中国企业权益保护智库(以下简称智库)。而此次成立的调解中心将与论坛、智库共同组成中国工经联法律服务平台,为广大企业提供更广泛、更专业的服务。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三处副处长江渊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三处副处长江渊认为,后疫情时期,企业可能面临合同违约、投资并购、对外贸易、转型升级、经营违规和纠纷案件等六大法律风险。为应对这六大风险,她表示,下一步,国资委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境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控疫情,做好法律合规风险的防范应对,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ICC China 仲裁和调解委员会主席沈四宝
“从法律视角观察,我认为疫情给商事案件带来了四点变化”,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ICC China 仲裁和调解委员会主席沈四宝表示,第一,国际经贸规则和商业惯例受到严重的挑战,它的权威性正在削弱。第二,国际商事活动及其争议解决严重政治化。第三,商业合作对象履约能力、信用等级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重新评估。第四,商事仲裁裁决的跨国承认和执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包括国内裁决的执行也步履艰难。他指出,如何进一步调整我们传统的仲裁思维模式,成为仲裁领域需要研究和实践的课题之一。
中国工业报社社长、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徐金宝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贾东明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民商法部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丁文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民商法部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丁文严首先从五个方面分析了疫情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第一,抗疫物资成为生活必需品,引发“销售假冒侵权口罩”案件,以及违背公序良俗,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瑞德西韦”“李文亮”及包含“新冠”字样的标志等申请商标注册事件;第二,防疫抗疫药品成为生命的基本保障,抗疫药品和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迫切;第三,网上购物交流娱乐成为主要的生活、生产和娱乐方式,大型网络平台之间不正当竞争纠纷凸显;第四,网络活动使得企业数据数量大规模提升,企业大数据保护的模式急需明确;第五,中美贸易战、科技战加剧,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多挑战。接着,她从行政、司法和企业三个层次介绍了疫情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举措,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对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企业合规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黄宇认为,有五大原则可遵循:首先,从治理主体来看,“两会一层”(即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履职尽责。其次,从内部控制架构来看,一方面要建立科学明晰的业务授权体系,另一方面要提升前、中、后台三道防线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三,要从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与制度,以及确保信息系统的有效性等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第四,从动态管理机制来看,要建立健全对内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及追责制。第五,应从建立合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合规管理全员有责等两方面进行合规教育。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唐新波
关于企业在疫情期间主张不可抗力的适用及注意事项等问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唐新波介绍,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二种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疫情所产生的合同履行障碍,并非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可能出现部分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的情况。第三种是合同延期履行。疫情发生后,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主张方仍然要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举证延期履行与不可抗力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对守约方有失公平,依然构成违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他给出了三点关于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抗辩的建议:首先,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其次,要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最后,要及时提供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
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原主任赵晓谦
调解中心的成立是本次论坛重点之一,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原主任赵晓谦表示,下一步,调解中心的工作重点将聚焦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调解规律和工经联的要求,制定好发展规划,建立起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二是依靠中国工经联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搭好调解平台,搞好品牌建设。三是借助工经联的资源,邀请一批企业经验丰富、热心调解事业的经济界、企业界人士出任我们调解中心的专家调解员,让他们与法律界的专家一道,共同组建一支我国行业调解领域最具专业特点的调解员队伍。四是发挥好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智囊团作用,为调解中心提供权威指导和智力支持。五是密切相关政府机关、法院、调解行业协会、工经联各会员单位,以及其他各类服务对象的关系,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全力推进调解中心各项业务的展开,让调解中心早日进入规模化运营。
中国工经联企业权益保护智库秘书长、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主任金克胜
中国工经联企业权益保护智库秘书长、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主任金克胜是本次论坛第二阶段会议的主持人。他表示,本次论坛,来自立法、行政、司法、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法律服务代表、企业界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对疫情下的企业权益保护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要共同努力,为企业的权益的维护,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