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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公开

发布时间:2020-04-21 17:46:36

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市制造业企业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技术或服务出色、市场占有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单项冠军”,提升我市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制造业迈向中高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内或省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省前列的企业(产品)。


第三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 负责组织“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评审和认定工作。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产品)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工信局对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评审认定,遵循自愿、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主体应当为在济南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主营业务收入 3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第六条 申报“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聚焦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 1-2 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 2 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申报“单项冠军企业”的,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 5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对该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比重不作要求。填报的细分产品分类,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类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如企业近 3 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也可申报。


(二)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 10 位或全省前 3 位,且市内第 1 位。


(三)生产技术、工艺国内或省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或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四)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率高于同期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领先企业的潜力。


(五)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 8 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 3 年或以上。


(六)企业重视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优先考虑。


(七)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标准值。


(八)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制造业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填写《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申请书》(见附件)。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正式上报文件、申请书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工信局。


第八条 申请“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适用)复印件。


(三)企业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 3 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近 3 年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入、单个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R&D 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申报表格中的财务指标。


(六)企业认为有助于参评的其他佐证材料。第九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产品)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对入选“单项冠军产品”的,将突出标识产品名称。


第九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产品)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对入选“单项冠军产品”的,将突出标识产品名称。


第十条 “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优先推荐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进行管理。申报企业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和奖励资金行为的,取消称号,追缴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应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市工信局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对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