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打造智慧园区 助力企业上云

  • 联系电话

    400-008-2859/span>

关注微信公众号"龙智造工业云"

了解更多动态

首页 > 行业动态 > 详情

明确重点领域与推进路径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发布时间:2025-05-21 09:22:37

  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主动以全面开放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是新形势下我国对外开放的主要任务。制度型开放是更高层次的开放和接下来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点。自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这一全新表述以来,我国的对外开放逐渐从商品要素流动转向规则制度对接跃升。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环境下,扩大制度型开放已然成为我国重塑区域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

  随着我国进入以服务业开放为主的开放新阶段,制度型开放需要重点从服务业开放、数字贸易、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国内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的国际对接。

  首先是服务贸易。服务业开放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贸易新业态不断涌现,以数字技术、数字交付和跨境数据流动为代表的贸易新形式,对现有贸易规则带来了巨大冲击。从全球范围看,高标准服务贸易规则主要集中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之中,内容涉及跨境服务贸易、电信服务、商业人员的临时进入等,并且还明确了开放方式、适用范围等多个细则。CPTPP缔约方在服务贸易项下,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核心义务,并且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作出了具体承诺。涉及服务贸易开放的高水平协定还有《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RCEP为例,其第8章是关于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章节。除一般纪律外,该章针对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与专业服务制定了三个附件。RCEP缔约方关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约束性承诺,可从两种制表模式中自主选择,即采用正面清单列表模式的“具体承诺表”和采用负面清单列表模式的“不符措施承诺表”。

  其次是竞争政策。CPTPP在竞争政策内容上涵盖反垄断政策和反不正当竞争政策两部分。CPTPP缔约方应当制定或维持国内法以规制反竞争的商业行为。同时,CPTPP还对竞争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做出详细规定。RCEP则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建立或维持法律或机构,以禁止限制竞争的活动,同时承认缔约方拥有制定和执行本国竞争法的主权权利,并允许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

  第三是政府采购。CPTPP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该向国际竞争开放,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尽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根据该缔约方适用的被普遍接受的政府采购原则进行政府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使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可被公开获取等。USMCA要求,签约各方政府应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对供应商的限制性条件应尽可能减少,即使有也应该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应该采用国际标准加以界定;对于供应商的需求,各国政府应提供其所需的所有可公开的信息和文件;文件还规定应该由一个公正公平的第三方对采购流程进行评估等。RCEP明确要求,要着力提高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合作。

  第四是环境保护。长期以来,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规则在很多缔约条款中都存在分歧。CPTPP补强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中的制度性措施,为协调环境保护与贸易的关系提供了充足的组织保障。RCEP在延续SPS原则的基础上,采用了和CPTPP相同的条款设置方式。整体来看,RCEP对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及碳排放提出更高要求,这些要求均致力于解决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冲突。

  第五是数字贸易。《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签署,是一个旨在加强三国间数字贸易合作并建立相关规范的数字贸易协定。该协定主要内容包括,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待遇、数据问题、网络安全、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技术、数字包容性等。USMCA中涉及数字贸易的内容包括:确保数据跨境自由传输、最大限度减少数据存储与处理地点的限制以促进全球化的数字生态系统等。CPTPP则既延续了电子传输免关税、个人信息保护、线上消费者保护等传统议题,同时创新性地引入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争议性议题。RCEP在数字贸易问题上和CPTPP的条款设置有相似之处,都将数字贸易条款置于“电子商务”项下,并明确了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以及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

  第六是知识产权。CPTPP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鲜明特征是,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涉及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还包括数字贸易等新兴领域,例如在数字环境下,对商标和版权侵权也属于这一范畴。USMCA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为生物药和范围广泛的产品提供为期10年的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享有国民待遇、提高标准打击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等。RCEP则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共包含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是RCEP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已签署的所有自贸协定中知识产权内容覆盖最为全面的协定。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推进路径

  制度型开放核心是“边境后”规则的国际对接,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泛且错综复杂,需要综合考量,把制度型开放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第一,持续打造制度型开放试验田。制度型开放作为新时代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顶层设计,涉及一系列管理制度的调整,所以打造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试验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历史上,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商品和要素市场开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也正是依托自贸区建设的宝贵经验,我国在“边境”管理创新上,涌现出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扩大开放的关键举措。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对于自贸区来说就是要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数据要素流动、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金融等重点领域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的相通相容,通过压力测试打造国内制度型开放高地,并同时尽快探索一批成熟可推广的模式。

  第二,加快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制度型开放的关键任务和目标导向是对标对表国际规则。制度型开放与传统概念上的对外开放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型开放的重点是加快与高标准国际通行规则的相容相通。自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以来,全球经贸合作越来越呈现出从多边向双边和小多边转移的趋势,在“三零”(“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规则框架下实现自由贸易一体化,并且最大限度地消除绝大多数贸易品的关税、各种非关税壁垒和各种扭曲市场价格的产业补贴,一度成为新的趋势。这些内容已经在多个维度涉及制度型开放的本质,即建立全球统一的竞争规则。对于我国来说,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首要之义就在于把规则“引进来”,深化对全球主要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条款研究,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环境保护和数字贸易等重点领域,尽快制定从国家、行业到主要企业层面的应对策略和实施路线。通过对标对表贸易、投资和金融开放等领域的国际高标准规则,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三,积极推动中国规则“走出去”。制度型开放的核心目的在于提升我国在新形势下的国际经济话语权以及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能力。引进规则的最终目的是要推动中国规则“走出去”,持续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中的地位。其中,制度型开放的一个重要抓手是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合作日益密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新领域合作成为了“一带一路”倡议从大写意进入工笔画的鲜明底色,中国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得到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热烈拥护。共建“一带一路”正成为中国适应和引领全球经贸规则,尤其是中国标准输出的重要平台。

  第四,力争在关键领域实现突破。制度型开放需要明确关键任务,并尽快从“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四个关键领域实现突破。从规则来看,主要涉及如何平衡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比如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环境保护和政府采购等。规制则主要涉及垄断与反垄断、“双碳”目标、税收监管和协调等。管理主要涉及商业腐败和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社会责任(ESG)等。标准涉及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产品的标准制定和资格互认。

  制度型开放虽然是一个宏大叙事,但在微观层面的抓手却非常具体,那就是围绕上述领域尽快形成一批试点,比如在标准制定的数字经济领域,制定算法设计的中国标准,打造数字规则“中国方案”,把平台经济治理作为关键突破,推动实现中国数字产业从“互联网+”向“数据要素×”转变,以此提升中国数字规则的国际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