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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市经信委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2 17:18:42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2〕14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管理,不断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修订了《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加强规范管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平台)是指经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以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区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区县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四条  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级示范平台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机构在重庆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100家以上,服务满意度80%以上,提供的服务中须有公益性服务,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必备的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从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渝东南、渝东北地区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完善,运营机构信誉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市级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市级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开展服务活动,具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知识产权、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备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或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创业咨询、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和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创新融资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总额4亿元以上。

第八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服务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等方面具有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市级示范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市级示范平台的申请报告(包括拟申报市级示范平台的基本情况、运营情况、服务能力、活动开展情况、聚集服务资源情况、对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等);

(二)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1);

(三)运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五)服务人员名单(附件2)及学历、职称、上一年末社会养老保险等佐证材料;

(六)服务平台集聚的服务机构名单及证明材料;

(七)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3);

(八)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九)开展相关服务(含公益性服务)的佐证材料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拟申报市级示范平台的运营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和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其中对申报单位服务满意度抽查时,抽查接受服务的企业数不少于20家。初步审查合格,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三)审核。市经济信息委对申报的市级示范平台进行评审。

(四)公示。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认定。市经济信息委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授予“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名称统一表述为“重庆市+字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平台名单在市经济信息委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进行服务对接。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积极开展服务活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平台,若其运营机构仅发生名称、注册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附件4),并提交佐证材料。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将市级示范平台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管理。市级示范平台应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接受主管部门的服务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撤销其市级示范平台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市级示范平台称号的;

(二)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

(三)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级示范平台条件和要求的;

市经济信息委对拟撤销市级示范平台称号的,提前告知有关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经撤销市级示范平台称号的运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51号)同时作废。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或通过复核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